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十六條應當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員,並可以設立心理健康咨詢室,對學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開展符合幼兒特點的心理健康教育。在發生自然災害、意外傷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響學生心理健康的事件時,學校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為學生提供心理援助。教師要學習和了解相關心理健康知識,關註學生心理健康,正確引導和激勵學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重視教師心理健康。學校和教師應當與學生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溝通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