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刑罰為輔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和獲得法律幫助,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