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已經失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和存單;倉單和提單;以及可轉讓的基金份額、權益等。但是,上述權利必須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95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