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2.破產企業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喪失對自身財產的管理權和處置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
3.清算組應當決定終止或者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
4.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