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最近的規定,社保的繳納應直接提交給社保部門,不接受仲裁。民事法律適用問答(第3期,2011)答:我們認為,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辦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壹條規定和最高法院民壹庭負責人相關講話精神,法院只受理勞動者因無法補辦社保手續而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爭議。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發生的爭議,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處理,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的訴狀中包含“繳納社會保險費”,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訴狀可以被駁回為“不在法院受理範圍內”,但其他訴狀應依法進行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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