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書面向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國務院提出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擴展數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委員會和代表的選舉程序、組織機構、工作內容和換屆選舉。
1982,12,10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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