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題研究證券發行的程序。選項A: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作為保薦人。選項C: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選項D: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披露或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開發行文件公告前發行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