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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哪些不動產不需要登記?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國有三種不動產權利不需要登記作為生效要件。它們是:

(壹)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二)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財產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三)因合法的建造、拆遷等事實行為而產生的物權的設立或者消滅,自事實行為完成時生效。

但上述不動產在權利人取得物權後需要處分時,需要依法進行登記的,不具有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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