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國有三種不動產權利不需要登記作為生效要件。它們是:
(壹)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二)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財產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三)因合法的建造、拆遷等事實行為而產生的物權的設立或者消滅,自事實行為完成時生效。
但上述不動產在權利人取得物權後需要處分時,需要依法進行登記的,不具有物權效力。
上一篇:婦科檢查有哪些?下一篇:顧問和咨詢師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