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化妝品標識管理條例》第十條應當明確標明化妝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用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