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範》第三條,公廁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位於人多的道路沿線,大型公共建築和公共場地附近。
(2)獨立公共廁所與相鄰建築之間應設置不小於3m寬的綠色隔離帶。
(3)附屬公共廁所不應影響主體建築的功能,並設置單獨的人口直接與室外相連。
(4)公共廁所應與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合建。
(5)在滿足環境和景觀要求的條件下,可在城市綠地內設置公共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