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第壹條為了減少和消除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十壹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壹)托兒所、兒童福利機構、學校、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其中未成年人是主要的活動群體;(二)高等學校的室外教學區;(三)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的室外區域;(4)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和比賽區;(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區;(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室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