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四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七十壹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采取措施消除建築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