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是國家重要的行政和刑事執法部門,所需經費應由政府財政撥付。公安機關在經費上遇到困難,要積極向各級黨委、政府和主管部門反映解決,決不能靠經商辦企業等“創收”活動自行解決。
各級公安機關各業務處、科、室和基層單位不準以任何形式開辦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不允許民警轉崗“下海”創收。嚴禁各級公安機關非偵查業務部門以專業據點的名義開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