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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不參與招商引資的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於禁止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經商辦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

公安機關是國家重要的行政和刑事執法部門,所需經費應由政府財政撥付。公安機關在經費上遇到困難,要積極向各級黨委、政府和主管部門反映解決,決不能靠經商辦企業等“創收”活動自行解決。

各級公安機關各業務處、科、室和基層單位不準以任何形式開辦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不允許民警轉崗“下海”創收。嚴禁各級公安機關非偵查業務部門以專業據點的名義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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