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由臨時副董事長主持,然後董事會改選董事長。
董事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不屬於公司員工的範疇。理論是公司管理壹切權力的源泉。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和代表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