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逃避辦理施工許可證而分解工程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分別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處以罰款。此外,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將對合同確定的工期開工日期和發包人造成的違約責任產生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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