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八條* * *建築工程造價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費用的約定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