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上,建築企業有三種類型,即總承包、分包和勞務分包。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在承包範圍內進行分包,但禁止分包主體、地基和基礎工程。勞務分包是指施工單位與勞務分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將勞務工作交由勞務分包單位完成。勞務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關資質,總承包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均可將所承擔的施工作業分包給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但本案中總承包單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將結構工程全部分包給勞務公司,不符合規定,也是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分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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