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行極其嚴重;
2.犯罪時已滿十八周歲的;
3.試驗時未懷孕;
4.審判時不滿七十五周歲,或者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