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導和監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及其發展;
(三)、負責組織和宣傳法律援助制度和對外交流活動;
(四)、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和審查,指派或安排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協調跨省、市(州)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導組織辦理影響較大的法律援助案件;
(五)、負責吸收法律援助資源,負責法律援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六)、負責全省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
(七)、負責指導全省“12348”法律服務專線的工作;
(八)、負責法律援助的表彰和處罰;
(九)、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司法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