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