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條件和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當然,申請人要對變更後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