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十條
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期滿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退還保證金。
第十壹條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的申請後,應在14天內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與承包人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按約定向承包人退還保證金。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向承包人返還保證金。逾期不返還定金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未答復,經催告後14天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