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