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表示相違背,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有過錯的雙方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2;李燦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並要求商場返還多付的對價。
上一篇:保送和保送在法律上有什麽區別?下一篇:如何解讀《民法通則》第18條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