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模式不同於承包責任:施工合同只負責施工範圍內的責任,不負責整個工程的進度和性能指標,可以因其他項目業主的過錯(如設計延誤、設計錯誤、設計變更、供貨延誤、供貨缺陷等)向發包人索賠。).然而,EPC合同通常采用總價模式。合同有明確的合同目標(如安全目標、質量目標和進度目標等)。)和苛刻的考核條件(如單位績效考核指標和最低可接受績效指標等。)對於總承包來說,而且達不到目標或者考核指標的違約金是非常大的。EPC主體應全面負責服務期內的設計、施工、采購和服務。
2.管理範圍不同:施工總承包只負責施工合同的管理,而EPC總承包項目負責整個項目(或主體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調試、啟動,甚至包括壹些業主應該負責的事項,比如用戶手冊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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