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事故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本人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