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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重大安全事故標準

法律主觀性:

重大安全事故的標準是: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至10億元不等的事故。

法律客觀性: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文章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7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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