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5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建造中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6)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