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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委員會成員的職責

法律主觀性:

工會委員會與工會常務委員會的區別包括:常務委員會是工會的常設機構,可以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采取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方式,差額率不低於10%。工會委員會是工會的工作機構。

法律客觀性:

工會法第37條

集體企業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經理、決定經營管理重大問題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采取適當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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