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工期延長包括:1,發包人未及時檢查隱蔽工程;2.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3、工程質量鑒定;4、發包人在設計變更中引起的承包人停工、返工、重建或由於發包人的要求而增加的工程量;5、由於不可抗力和承包人引起的糾紛,承包人無法在短時間內繼續施工。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798條規定,承包人應在隱蔽工程隱蔽前通知發包人檢查隱蔽工程。若發包人未能及時檢查,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