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真實”理論認為司法人員的主觀認識必須符合客觀實際,其弊端在於:(1)導致人們在認識論上陷入純粹的客觀主義。(2)加強法官權威的傾向,特別是在民事訴訟中;(3)導致法官輕視程序法,認為程序法和證據規則可有可無,而片面追求“實體真實”;同時,“客觀真實”標準的應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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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直接影響法官對經驗規則、事實推定、司法認知等壹系列專業技能的自覺運用;(4)將使審判方式的改革功虧壹簣,在制度上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5)導致案件久拖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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