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商品,七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1。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2、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3.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4.經營者通過互聯網、電視、電話和郵購銷售商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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