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壹)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職工所在單位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代理機構未履行相關協議或規定的;(五)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