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傷認定前,當事人依法簽訂工傷和解協議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工傷和解協議的性質屬於合同,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和主體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有效。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