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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78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和獲得法律幫助,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承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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