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3.帶薪停工期從雇員因事故受傷或被診斷為職業病後停止工作並接受治療之日起計算。然而,《工傷保險條例》並未明確規定帶薪停工的期限。理論上,壹般認為應結合受傷員工的傷情和醫院出具的意見進行認定。實踐中,壹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辦法,制定了《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根據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您可以撥打當地勞動部門的電話: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