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市場監管新機制,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促進社會治理,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適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記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僅受警告行政處罰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登記的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公示信息,應當以市場主體的名義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