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條例》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公正、公開、及時地行使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三)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五)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幹涉。
第四條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