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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認定的假冒商品的定義

法律主觀性:

假貨是指以下商品:1,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2.達不到世界上三分之二以上政府認可的國際組織頒布的標準,與2006年人均收入1500美元以上國家政府頒布的標準不壹致。

法律客觀性: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壹條: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不得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四條: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其銷售的產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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