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六條應當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語言準確簡潔,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