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規明確了商家可以發行預付卡的時間以及預付卡的最高金額。新規頒布後,商家的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未經工商登記發行預付卡,工商登記後不到六個月發行預付卡,單個記名卡註冊為企業法人金額5000元以上且註冊未記名卡金額1000元以上,單個商檢記名卡註冊為個體工商戶金額2000元以上,註冊未記名卡金額500元以上。商家不能再隨意發行預付卡,很多商家推出年費壹萬元的所謂鉆石卡也是違法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還超出限額的款項,商家承諾的優惠不能減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壹條年卡、季卡等已註冊的預付憑證在設定的使用期限內未限制消費次數,消費者因住所變更、健康狀況等客觀原因需要轉讓預付憑證的,經營者應當允許,並不得收取額外費用。消費者因預付費憑證遺失要求掛失的,經營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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