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是指負有保管會計資料義務的人員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嚴重行為。我國刑法第162條第二款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可見,焚燒會計賬簿,如果是故意焚燒,則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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