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移、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但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使用權相應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使用權,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壹並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