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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土地證分割政策

法律解析: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轉移,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分割、轉讓,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並按照規定辦理轉移登記。

法律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移、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但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使用權相應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使用權,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壹並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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