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關於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方面的規定,以集體協商的形式簽訂的集體書面協議。
根據我國國情,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者的工資收入不屬於工資集體協商的範疇。
二、相關法律法規: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工資集體協商的主要依據。
2.勞動法;
3.勞動合同法;
4.工會法;
5、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及地方實施辦法;
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及地方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