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代為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工資條是員工所在單位定期向員工反映工資的憑證。工資條應該是企業這個月給員工發工資的明細,是員工清晰了解自己收入的較好形式。壹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本公司的收入憑證和明細憑證,也可以監督企業是否按時發放工資,是壹種憑證。
此外,《勞動法》還規定,員工對企業的工資分配方案有知情權和監督權,這意味著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待遇和工資構成。因此,企業不提供員工工資條屬於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