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調查報告、調查報告還是裁判報告,只要是由公權力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制作的,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具有證據資格。
事故調查報告、判決報告等證據材料均由第三方法定公權力機構依法制作,經核實後可作為定案依據。判決報告、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都是主管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形成的,具有書證和專家意見的某些屬性。判決書等證據材料有望在最高人民法院即將進行的刑事訴訟法適用修改中得到解讀。在司法實踐中,事故調查報告等證據材料被廣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