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第二十九條占據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