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法庭上的陳述與起訴狀中主張的內容明顯矛盾。法院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直接接受前面的陳述,即接受起訴狀中的事實陳述,否定法庭上的相反陳述。2.壹審訴訟中已經明確放棄的上訴,法院沒有審理,然後將放棄的上訴作為上訴理由。二審法院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拒絕處理這壹理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條。在訴訟過程中,壹方當事人陳述了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者明確承認了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的,另壹方當事人無需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和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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