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依法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情況的執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