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行政案件經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終止調查: (壹)沒有違法事實的;(二)違法行為已被追究時效的;(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偵查終結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規定第七十二條詢問違法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個別進行。